景德镇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高质量发展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布局建设爱国卫生相关基础设施,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相关场所和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共享。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