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监管、周边环境清理、标准化改造等管理措施,规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严格规范并逐步取消市场活禽交易,维护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