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集贸市场、室内公共场所、公园、广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众场所应当合理配置使用方便的盥洗设施。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