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设戒烟门诊、设置戒烟咨询热线等形式向公众提供心理、生理方面的戒烟服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