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八条有效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