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规定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