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消毒或者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自治区境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