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