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