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诊疗第三十四条有效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或者乡村兽医在苏木乡镇、嘎查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