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自治区建立动物防疫数字系统,依托相关平台统一收集发布动物防疫相关信息,推动部门、地区有关信息共享应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