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根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