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