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因灭火救援需要,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和调集物资支援,必要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器材和其他物资。

被征用的车辆、器材和其他物资在灭火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征用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