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春节、清明等节假日,农作物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期以及其他火灾多发季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