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实验室产生的液态废物、丢弃或者填埋过期、失效等药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属于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