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固体废物管理、生态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