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第二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鼓励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医药等企业根据需求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