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鼓励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医药等企业根据需求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