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与农牧业固体废物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填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