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规范指引以及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有关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体育、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农牧民、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