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宅建设审查、管理和违建执法等工作,并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风貌管控、宅基地管理、建设要求、农村住宅纠纷化解等内容和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