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宅建设审查、管理和违建执法等工作,并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风貌管控、宅基地管理、建设要求、农村住宅纠纷化解等内容和规范纳入村规民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