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个人和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农村住宅质量安全问题的,责令改正,并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