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个人和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农村住宅质量安全问题的,责令改正,并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