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第四章 村民建房第二十九条有效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住宅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承建方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建方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村民建房要求使用的,应当劝阻、拒绝。鼓励为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