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工作评价等机制。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组织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