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工作评价等机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组织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