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落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的工作制度,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开展协商沟通,听取意见建议,反馈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等情况。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根据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人员进站提供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