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与本行政区域人口老龄化程度、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统筹规划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适老化改造;

(四)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职责。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