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健康护理等义务。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鼓励家庭成员参加家庭照护培训。倡导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积极、合理的养老消费方式。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