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理标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地理标志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