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的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历史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或者注册、变更、撤销,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