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的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历史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或者注册、变更、撤销,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