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组织生产经营,对其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仓储、销售台帐和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产量和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保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可以溯源。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产品特色质量品级划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