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粤菜标准体系的规划,制定和实施粤菜标准化建设扶持措施,加快制定粤菜基础通用类标准和粤菜餐饮服务类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粤菜菜品、营养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预制菜分类基础标准、品质评价检测标准等基础通用标准,以及预制菜中央厨房建设指南、冷链物流运输要求等,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预制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