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