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