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十条有效流动人口到达本市拟居住十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