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园区的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任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