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园区的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任务。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