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以及单位附属绿地。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护栏、围墙、园路、雕塑、雕刻以及其他景观建筑。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