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