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按照原设计恢复绿地,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