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时,应当避让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