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其他养护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进行养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