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

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五年养护费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