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自土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