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自土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