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