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