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项目。对达不到绿化用地标准的,不得批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