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景观道路绿地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河道两岸绿地宽度单侧不低于十二米;
(三)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物的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五)城市道路林荫路推广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
城中村、棚户区等涉及旧城区改造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