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客家文化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客家文化保护工作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