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客家文化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歪曲、贬损等方式开发利用客家文化资源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影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