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客家文化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已经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文化相关资料、实物和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