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适当补助、资助,提供展示平台、场地等方面支持。

对作品或者个人获评国际公认有影响力的,国家级、省级常设性文化类奖项的,根据经费投入额度、创作主体性质、作品规模、奖项等级等情况予以配套奖励。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