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