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歪曲、贬损、丑化红色文化遗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