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以及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